LED路灯厂家:东莞市天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给客户安装LED路灯头前都是经过一系列的规范及审核才会正式出厂或加工生产:
1.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LED(发光二极管)路灯的定义、产品分类、型号和命名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使用说明书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的要求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250V以下直流电源或1000V以下交流供电的道路、街路、隧道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用LED(发光二极管)路灯。
8.特殊技术要求
8.1 灯具电性能
LED路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,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%,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.92。
8.2 防护等级
LED路灯防护等级A级品不应低于IP67;B级品不应低于IP66;C级品不应IP65。
8.3 平均寿命
LED路灯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。
8.4 较大温度
LED路灯额定较大温度Tc值不应大于58℃。
8.5 较大热沉温度
灯具内各个 LED管的较大热沉温度不应大于65℃。
8.6 主要光参数
8.7 抗扰度
浪涌抑制性能(抗雷击)的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2kV(线—线)和4kV(线—地)。
8.8 配光特性
灯具中部分LED灯泡熄灭或整灯调光时,其光斑形状和路面照度均匀性不应发生明显变化。
9.试验方法
9.1 外观要求
目测检查。
9.2 安全
按GB7000.1、GB7000.5、GB19510.1和相应的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检验。
9.3 电磁兼容性
按GB17743和GB17625.1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9.4 灯具电性能
在25℃±2℃的环境温度下,在稳压电源(与灯具标称频率相同)及LED路灯之间接入精度不小于0.5级的交直流电参数测试仪,使LED路灯处于正常工作位置,接通并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值(如灯具标称电源电压范围,则分别调节至电源电压范围的较大值和小值)使LED灯具工作2h,记录功率和功率因素值。
9.5 防护等级
按GB7000.1的规定进行。
9.6 光衰和寿命试验
9.6.1 灯具老化方法
灯具老化在没有强制通风、温度控制在20℃-30℃的环境中进行,灯具按正常安装姿态架设,按灯具标称额定电压或标称的适用电压范围的较大电压接通电源,灯具以满功率工作。灯具在老化过程中,每24h中关闭不少于2次,每次关闭时间应为25-35min,间隔时间至少应为30min。样品数量不少于3台。试验中,灯具不得出现任何故障、烧毁,否则不合格。
9.6.2 光衰和寿命测量推算方法
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,在距离灯具高度2米处下方测量中心点和沿道路方向的轴线上每距1米一个点的水平照度值,共测5个点,与各点初始值对比并得出5个点的平均维持率值。在2000-5000h之间,每336h间隔测一次平均维持率值;如5000h时灯具仍然符合要求,则以2000h时的各点照度值为初始照度值,已测得的每336h间隔的照度值与2000h时对应的初始照度值比较并得出平均维持率,由上述10个点的平均维持率拟合曲线推算出平均维持率为75%时的寿命时间加上5000h即为该灯具的寿命。选取其中1只路灯,同时用光度分布测试法测0-2000h时的光通量,计算出2000h光通维持率作为校准值。测量照度时,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℃±1℃稳定3h以上的情况下进行。
9.7 较大温度
按GB7000.1-2007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。
9.8 较大热沉温度
选取LED中的热沉温度较高者,在该LED靠近底部的散热器放置热电偶。
9.9 灯具的主要光参数
9.9.1 平均色温和平均显色指数
在25℃±1℃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、额定频率下,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,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,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探头,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。燃点1h后测试。
9.9.2 灯具光效和灯具配光曲线
在25℃±1℃的环境温度下,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。首先测试灯具的光通量及光强分布、配光曲线等,灯具光效为LED路灯的光通量与灯具的实际消耗功率的比值。
9.10 抗扰度
按GB17626.5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10.检验规则
10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10.2 出厂检验
10.2.1 每个灯具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。
10.2.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;对于抽检项目检测不合格的,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。复验合格后,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。复验不合格的,该批产品为不合格;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,应修复,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。
10.3 型式检验
10.3.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10.3.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抽取,每次抽取4件,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,则判为不合格。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,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,仍不合格,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。
11.标志、产品使用说明书
11.1 标志
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/T11364的规定。
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13306的有关规定。除此之外,产品上还应标注以下内容:
a) 制造厂厂名、厂址;
b) 产品名称及型号;
c) 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;
d) 主要技术参数;
e) 产品标准号、相关认证标志。
11.2 产品使用说明书
应符合GB9969.1的规定。
12.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12.1 包装
12.1.1 在产品包装箱内,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(装入防水的袋内):
a) 装箱单;
b) 产品合格证;
c) 产品使用说明书;
d) 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。
12.1.2 产品包装若被拆开并仍需贮存时,应重新包装。
12.2 运输
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、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,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。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191的规定。
12.3 贮存
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、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,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。灯具不可重压,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、冲击和磁场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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